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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830号原告:薛某,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宁某1,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吴川市。原告薛某与被告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女儿宁某2、儿子宁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宁某2。原告坐月期间,被告都是出去玩,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女儿发烧都不管。即使是××××年××月××日原告生下儿子宁某4后,被告也是不闻不问,儿子戒奶也没有给过奶粉钱。原告出月后,与被告就分居了。原告带儿子和女儿回到娘家住,只有逢年过节才回被告家里。直到2014年女儿要读幼儿园,原告才带着孩子回被告家住。在被告家住双方分房睡、分开吃,被告也一直没有好脸色。有一次女儿起床上厕所没关灯,被告莫名其妙的骂原告,还把原告和两个孩子赶出房间。当时是凌晨一点半,原告怎么拍门被告都不开门,原告只有带着儿女去酒店住了一晚。2016年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还开始打原告。去年的夏天,被告用铁锤打原告膝盖,原告差点就不会走路。为了两个孩子,原告都忍了。可是,今年的4月20日下午五点半,原告下班回来,被告叫原告给儿子喂饭,原告说等一下,被告不由分说的就骂,原告回了一句,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把原告的大腿打得淤青,还用手掐住原告脖子,要把原告从楼梯推下去。两个孩子在旁边看到,叫被告不要打妈妈,被告都没有停,继续刮了原告几巴掌。当晚原告就把两个孩子带回娘家。第二天早上,原告回去拿结婚证要去离婚,家婆不肯,双方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其实每次与被告吵架,家婆都是骂原告。被告听到原告与家婆的争吵声便下楼问原告是不是想死了,是不是想头骨见红了,又吵了起来。被告还把原告推出门外关上大门,不让原告进门。原告在不断的敲门,被告拿着一根棍子出来打原告的腿。要不是被告的姐夫来到劝架,原告可能被打死在门口。被告好逸恶劳,不管家事,一年365天有360天的下班时间是在打麻将,原告每次劝被告都不听。夫妻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基本没有语言上的交流,一天不超过十句,说多了基本都是在吵架,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在一起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折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以上种种导致原告和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下班就是去打麻将,风雨不改,两个孩子从来不知道什么叫父爱。有一次儿子过敏,原告打电话叫被告买点过敏药回来,被告却说要打麻将没有空。还有一次,女儿半夜头晕呕吐,被告也不管,只有原告一个人照顾女儿到天亮。要是儿女跟了这种爸爸,真的是怕照顾不好。而且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恐吓孩子,两个孩子都很怕被告。被告的种种恶习对孩子成长都有着不利的影响,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原告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有时间去照顾孩子,原告的父母才五十多岁,身体健康,对孩子也是疼爱有加,能帮着原告一起照顾孩子成长,而被告家只有年迈的老母亲。原告薛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结婚证;3.宁某2的儿童基本资料、出生医学证明;4.宁某4的儿童基本资料。被告宁某1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的农历九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宁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宁某4。伴随着孩子的出生,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原告责怪被告不照顾家庭而心有怨气,夫妻常发生争吵,原告甚至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夫妻已难以共同生活,便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才走进婚姻殿堂,并育有两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也稳定,孩子陆续出生后,家庭负担加重,双方缺少沟通与交流,致产生矛盾。面对问题,夫妻应坦诚相对,注意加强沟通与交流,消除隔阂,不应轻言放弃。夫妻更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以家庭为重。完整的家庭是子女健康成长所必须,双方都有责任为孩子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原告称被告嗜赌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早已分居,但未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维护家庭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与被告宁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诗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