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8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22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55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宝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