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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张利军、曹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张利军,曹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870号原告:马永林(曾用名马用林),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纳萍(系马永林之妻),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娟,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曹金霞,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马永林与张利军、曹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马永林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永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实收2407元),诉讼保全费1720,由原告马永林负担。审判长朱晓霞人民陪审员吕书婷人民陪审员张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