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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波与西安源利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明,西安源利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李波明,男,汉族,1988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西安源利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源利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