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诉庞郑鑫、庞祥贵追偿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16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庞郑鑫,庞祥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16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602912457。负责人:沙刚,总经理。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李梦星,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庞郑鑫,男,199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庞祥贵,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住隆昌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与被告庞郑鑫、庞祥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