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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瑞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凯,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马瑞美,女,壮族,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桂031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瑞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2465.2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马瑞美自行变卖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屋并主动将卖房款存入法院账户;同日,被执行人马瑞美在变卖房屋后主动将672465.26元存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上述全部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瑞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裁定书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7)桂031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