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仲宇与绍兴滨海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裘连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仲宇,绍兴滨海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裘连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49号原告:秦仲宇,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绍兴。被告:绍兴滨海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红旗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36179346。法定代表人:鲁少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莹颖,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裘连友,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秦仲宇与被告绍兴滨海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裘连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仲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仲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秦仲宇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