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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志大批与文祖妈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大批,文祖妈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大批,男,彝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文祖妈妈,女,彝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雷志大批与文祖妈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文祖妈妈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文祖妈妈是本县民主乡雪峰村的精准建卡扶贫户。介于被执行人文祖妈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志大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彭 聪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