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刑更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刘金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64号罪犯刘金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1日作出(200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8291.6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白杏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金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5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5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刘金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刘金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5月、2016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金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