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美真与李德全、颜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真,李德全,颜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2460号原告:胡美真,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全,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颜小清,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胡美真与被告李德全、颜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美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及被告李德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小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美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李德全、颜小清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之日,逾期双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德全、颜小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李德全向胡美真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用车位使用证作为抵押,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德全出具借款凭据一张交由胡美真收执。另,颜小清系李德全之妻,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德全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李德全和颜小清的夫妻共同债务。颜小清应与李德全对如上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现经多次催讨,李德全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如上诉讼请求。李德全辩称,诉讼请求中逾期未还款,利息按照双倍计算过高。颜小清未作答辩。颜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胡美真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1张、李德全身份证复印件1张、借款凭据1张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李德全经质证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李德全超过举证期限当庭向本院提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汇款凭证24张,胡美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汇款发生在起诉之前,该转账金额均是支付借款利息,李德全亦认为上述汇款系支付胡美真借款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故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29日,李德全与颜小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2002】湖结字第574号。2016年3月15日,李德全向胡美真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1张交由胡美真收执。该借款凭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凭据载明“李德全用车位使用证押在对方”。借款后,李德全支付给胡美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前,借款本金至今未能偿还。2017年5月17日,胡美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胡美真与李德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故胡美真可以催告李德全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经胡美真催讨,李德全未能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偿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笔借款系发生于李德全、颜小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德全、颜小清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美真与李德全有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李德全个人债务的事实,也未能证明李德全、颜小清曾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即胡美真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故应当按李德全、颜小清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李德全、颜小清共同偿还。胡美真请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之日给付金钱义务的双倍计算利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胡美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颜小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德全、颜小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胡美真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胡美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德全、颜小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小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