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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阳与被执行人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单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853号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单广涛:杨阳与你们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你们欠杨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70元,保全费用1520元,合计4090元,执行费2961元,由你们承担。收款单位名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账号:208180102100048870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