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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闯申请执行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闯,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石闯,男,住兴城市高家岭。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申请人石闯申请执行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闯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冰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