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傅瑞霞、王恩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瑞霞,王恩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傅瑞霞,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恩西,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瑞霞与被执行人王恩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恩西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恩西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恩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