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净月经济开发区银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月经济开发区银湖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7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银湖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银湖柳苑小区*号楼。经营者:刘继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银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