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家鼎与张林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鼎,张林喜,张雅荣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947号原告:张家鼎,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喜,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张雅荣,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家鼎与被告张林喜、第三人张雅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家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