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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丽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丽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45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38458。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被告:龙丽菊,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丽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