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兴芹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22刑申13号陈兴芹:你为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一案,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申诉称,沧科司鉴[2013]综字第50号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经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获准从事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养殖类司法鉴定活动,而养殖包括畜牧养殖等种类,畜牧兽医技术是畜牧养殖技术的组成部分,与之相关的司法鉴定也包含在内。本案鉴定人具有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可以对本案相关问题进行鉴定。你申诉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涉案兽药为棕色玻璃安瓶封装针剂,而潍坊华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黄芪多糖注射液外包装为无色透明的安瓿瓶。经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说明,鉴定意见中提及的棕色系指涉案兽药药物的颜色。你申诉称,认定153头牛死亡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查,本案中牛死亡的数量有被害人陈述、饲养工人证言、牛死亡的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内蒙古图强牧业有限公司死亡153头牛。你申诉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仅对一头牛进行鉴定,不能以一头牛的鉴定结论推定牛死因全部相同。经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有病牛进行临床观察和诊断,因病牛的表现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可从一头牛的解剖检验结果推导出其他牛的病死原因。你申诉称,将辩认笔录作为定案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辩认笔录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你申诉称,将涉案兽药认定为劣兽药违法。经查,扎赉特旗畜牧业局证明,涉案药物无批准文号、无生产企业名和厂址、无使用说明书、无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三无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标明有效期的,不标明产品批号的,为劣兽药,原审将涉案兽药认定为劣兽药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