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围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围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负责人:杨先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围围,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围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围围定于从2017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元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支付案款,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