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义忠、荆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700号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魁,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地址: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权,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义忠,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塞上水乡16-2-102。被告:荆玉华,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印刷厂职工,住大武口区塞上水乡16-2-102。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义忠、荆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