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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吴美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吴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波、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美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美秋的银行存款14705.6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