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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亮,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明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明亮到事先踩点的鹤山市鹤城镇坪山村委坎下村32号被害人朱某的在建楼房一楼,将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粤J×××××的白色义鹰牌女装摩托推到附近藏匿,然后联系麦某1过来收购。麦某1到达后和李明亮一起将摩托车抬上李明亮使用的三轮摩托车,由李明亮将该车运到宅梧镇钟某的修车行维修。麦某1支付购车款人民币(下同)150元给李明亮。当天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明亮抓获,并起获被盗的摩托车且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经鉴定,被盗的女装摩托车价值2130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修车行扣押从被盗摩托车上拆卸下来的车头锁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麦某1、钟某、胡某、李某、麦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明亮的供述,辨认笔录,通话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驶证,车辆登记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由鹤山市公安局将扣押的车头锁一把发还给被害人朱燕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