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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其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其麟,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其麟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其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其麟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E×××××的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和县小溪镇三角坪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其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89mg/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其麟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提取的血样、扣留的摩托车等物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证明、行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其麟的供述与辩解,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等为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给予惩处。被告人李其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其麟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E×××××的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和县小溪镇三角坪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其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89mg/100ml。另查明,在审理期间,李其麟向本院预交款项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和县小溪镇三角坪路段,及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19日01时08分,李其麟在平和县医院提取血样两管,编号分别为0120660140、0120659541。3.闽鼎【2017】毒检字第L3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2017年5月20日(送检时间2017年5月19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其麟血样中乙醉含量为310.89mg/l00ml。4.户籍证明,证实李其麟的基本身份信息。5.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9日,李其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李其麟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机动车状态为正常等具体信息。8.被告人李其麟的供述,供认2017年5月18日22时许,其在家喝了四杯自家酿的米酒。次日1时许,其驾驶一辆闽E×××××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从小溪镇西山路庙坑巷13号家中出发,途经小溪镇三角坪路段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9.现金存款凭证,证实李其麟向本院缴纳款项人民币5000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其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李其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310.89毫克/100毫升,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其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忻璐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