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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占辉与王占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辉,王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辉,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占伟,男,198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辉与被执行人王占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占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查寻其本人,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关     宏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