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庆、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庆,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林发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庆,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邦,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开发区。负责人:黄成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主任助理。原审被告:林发熙,住湛江市霞山区。再审申请人孙庆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原审被告林发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开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0891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庆于2017年8月10日以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已责令实际借款人归还借款,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庆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孙庆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梁位桐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