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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耿跃东与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郝晋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跃东,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郝晋胜,张建敏,郭兰芳,义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跃东,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负责人:黄厚,主任。原审被告:郝晋胜,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张建敏,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郭兰芳,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义文华,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耿跃东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原审被告郝晋胜、张建敏、郭兰芳、义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耿跃东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78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与上诉人耿跃东、原审被告郝晋胜、张建敏、郭兰芳、义文华等签订的《联保贷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贷款人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