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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保23号申请保全人侯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保全人杨某某,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侯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2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