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唐山嘉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贾长才、赵素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嘉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贾长才,赵素芝,李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224民初2035号申请人:唐山嘉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海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贾长才,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赵素芝,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李莉,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申请人唐山嘉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贾长才、赵素芝、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长才、赵素芝、李莉名下2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嘉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长才、赵素芝、李莉民名下2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贾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