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民终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尤足娟、杨文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足娟,杨文文,杨芬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足娟,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文,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芬芬,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尤足娟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文、杨芬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尤足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为,尤足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尤足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10元,由上诉人尤足娟负担。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尤足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