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仁智与陆忠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智,陆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85号申请执行人徐仁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陆忠福,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仁智与被执行人陆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忠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仁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忠福无银行存款,有房屋可供执行,且正在以另案进行查封、评估,该案等待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忠福无银行存款,有房屋可供执行,且正在以另案进行查封、评估,该案等待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