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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复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复8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周,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江博,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被申请人(变更申请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前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侯囡囡)。委托代理人:高海莹,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智炜,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复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85号。负责人:肖连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天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豪房地产公司)因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变更申请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润投资中心)原审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密云支行)依据(2009)密民初字第6314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经合法转让后,东润投资中心已取得债权人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变更东润投资中心为(2010)密执字第0077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原审称,我行对(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13份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债权,确已在2016年11月25日有偿转让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所有,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就该项债权的转让,东润投资中心是否取得债权人资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裁决。世豪房地产公司原审称,本案所涉债权历经两次转让。应当依次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东润投资中心假借与我公司签订债务重组框架合作协议的机会,在充分了解我公司的债务数额、债权人情况后,甩开我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转让协议应无效。且两次转让通知书中列明受让债权的依据不一致,该数额是东润投资中心单方计算,我公司不予认可。密云区人民法院查明,建行密云支行与高宏宇、丁利民、世豪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以(2009)密民初字第63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解除建行密云支行与高宏宇、丁利民、世豪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世豪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建行密云支行借款本金478505.22元及利息。2010年2月4日,建行密云支行提出执行申请,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0)密执字第00775号立案执行。另查,2016年11月25日,出让方建行密云支行与受让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华能信托【2016】信托字第×××号《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建行密云支行将依据(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相关从权利等,有偿转让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建行密云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所对应的(2010)密执字第00774、00783、00776、01030、00775、00777、00779、00778、00772、00770、01029、00773、00782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建行密云支行将对世豪房地产公司等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债权人已向各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已取得(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及13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就上述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进行证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749号公证书证实,建行密云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向债务人世豪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2017年1月28日,转让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东润投资中心签订华能信托【2016】信托字第×××号《债权转让协议》,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将其依据华能信托【2016】信托字第×××号《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取得的债权,有偿转让给东润投资中心。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东润投资中心已依法取得(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及13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就上述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进行说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015号公证书证实,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债务人世豪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法律文书、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书、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建行密云支行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信贷资产有偿转让协议,完成了对债务人世豪房地产公司的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对此予以书面认可,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已合法取得债权人资格。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取得对债务人世豪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资格后,与东润投资中心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实施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对此予以书面认可,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亦未否认,故密云区人民法院对东润投资中心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变更东润投资中心为(2010)密执字第0077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世豪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涉案债权经过两次债权转让,应当依次办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手续;复议被申请人通过欺诈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受偿债权,该转让合同应当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东润投资中心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东润投资中心称,我中心受让(2010)密执字第00775号执行案的全部债权,有权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世豪房地产公司主张两次债权转让应当依次变更申请执行人,既无法律依据,也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本案所涉的两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事由。世豪房地产公司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世豪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建行密云支行称,对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无异议,请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密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建行密云支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通过两次协议转让,现债权已转让给东润投资中心,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故一审裁定变更东润投资中心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世豪房地产公司主张两次债权转让应依次变更申请执行人,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世豪房地产公司主张东润投资中心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执异4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