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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缪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魏飞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捷,魏飞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56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缪捷,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飞扬,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上诉人缪捷因与被上诉人魏飞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缪捷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支持缪捷一审诉请的赔付款20,456.30元。事实和理由:缪捷从事出租行业工作是事实,相应的误工费用亦是真实的,根据鉴定结论,缪捷的相应损失费用均应重新计算。因此一审事实未查明,存在偏颇,由此所作判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予纠正。魏飞扬未作答辩。平安保险未作答辩。缪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魏飞扬、平安保险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缪捷损失共计20,456.30元;2、平安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则由魏飞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23时10分,魏飞扬驾驶牌号为沪A3XX**的小客车在黄浦区北京西路长沙路与缪捷驾驶的牌号为沪FNXX**出租车相撞,致缪捷受伤。黄浦交警支队认定魏飞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缪捷损失:医疗费1,444.3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481元、误工费16,331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8日23时10分,魏飞扬驾驶牌号为沪A3XX**的小客车在本市北京西路长沙路与缪捷驾驶的牌号为沪FNXX**出租车相撞,致缪捷受伤。为此,缪捷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44.3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魏飞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缪捷无责任。经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缪捷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为此,缪捷支付了鉴定费1,000元。另一审查明:肇事的沪A3XX**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魏飞扬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平安保险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缪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项目或金额部分则由魏飞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缪捷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缪捷提出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赔偿数额,双方意见不一,由法院依法酌定。综上,法院依法确定产生的赔偿项目及具体费用为:医疗费1,444.3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60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平安保险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予以缺席判决。判决:一、平安保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294.30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二、魏飞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捷律师费2,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依据在案证据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及具体损害范围,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此不服,坚持要求重新计算赔偿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并无充分的证据佐证其主张,亦未能提供确凿的新证据推翻一审,故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亦难以支持。综上所述,缪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缪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