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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治富与张虎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富,张虎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179号原告:李治富,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委托代理人:苟克强、王倩(实习律师),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虎峰,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有德。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姝君。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师渊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治富与被告张虎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虎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5914.4元、护理费6432元、误工费21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128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56元、赡养费2805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2165.53元、鉴定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00571.3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4、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治富起诉的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未能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治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9.00元(原告李治富预交4309.00元),退还原告李治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