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章友明与任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明,任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民初552号原告:章友明,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任水生,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章友明与被告任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水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1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被告到我家向我借钱,约定1分的利息,说包工程缺少资金,因为是熟人,我同意借款给他们。2015年12月30日被告两夫妻到我家,我付了71000元现金被告夫妻出具了借条给我,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2016年12月份我向被告催讨借款,要我延长一点时间,半年后我又向被告催款并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我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起诉,请判如所请。庭审时,原告因未提供任水生与周有根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撤回了对周有根的诉讼请求。被告任水生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及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章有明现金柒万壹仟元整,任水生,农历2015年12月30日,过年”证明被告任水生于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章友明借款71000元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身份。被告未到庭,未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其来源和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予以佐证,对证据2,原告身份证上的姓名为“章友明”,但欠条上为“章有明”。原告陈述的理由是:原来被告共向其借款76000元,后来被告的老婆归还了原告5000元,被告本人在场时重新打过了欠条,因被告是原告弟弟的连襟,系亲戚关系,没有仔细看,属笔误。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为欠条凭证的持有人,对证据2,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任水生因为加油站与承包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向原告借款76000元,后于农历2015年12月30日归还了5000元后重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章有明现金柒万壹仟元整,任水生,农历2015年12月30日,过年”,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未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任水生因经营承包业务与办加油站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虽然欠条上的借款人为“章有明”,原告身份证上是“章友明”,但原告作为欠条凭证持有人,被告又放弃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任水生向原告章友明借款71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虽然没有约定,但原告作为出借人,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1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称和被告口头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又不能证明被告逾期还款时间,故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水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友明借款本金7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任水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和人民陪审员 李际辉人民陪审员 吴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