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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李成诉被告关鹤、田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李成,关鹤,田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03号原告:陈波,男,汉族,个体。原告:李成,女,汉族,医生。被告:关鹤,男,满族。被告:田玉乐,女,汉族。原告陈波、李成与被告关鹤、田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波、李成于2017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关鹤、田玉乐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李成以其与被告关鹤、田玉乐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计2397.5元,由原告陈波、李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宗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