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李成诉被告关鹤、田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李成,关鹤,田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03号原告:陈波,男,汉族,个体。原告:李成,女,汉族,医生。被告:关鹤,男,满族。被告:田玉乐,女,汉族。原告陈波、李成与被告关鹤、田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波、李成于2017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关鹤、田玉乐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李成以其与被告关鹤、田玉乐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计2397.5元,由原告陈波、李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宗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