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少平与被执行人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平,周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768号申请人宋少平,女,1963年4月2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周玉明,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宋少平与被执行人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6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宋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起将周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玉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