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484号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和谐路0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5970-0。法定代表人:何绍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弥南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341-5。法定代表人:田丰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