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善香与刘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善香,刘玉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405号原告:周善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兵。原告周善香诉被告刘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善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善香因被告刘玉兵支付全部劳务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善香撤回对被告刘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善香承担。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