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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善香与刘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善香,刘玉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405号原告:周善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兵。原告周善香诉被告刘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善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善香因被告刘玉兵支付全部劳务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善香撤回对被告刘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善香承担。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