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湛诗连与陈延岗、李颖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诗连,陈延岗,李颖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10号原告:湛诗连,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延岗,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颖萍,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269Q。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湛诗连诉被告陈延岗、李颖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特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