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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启珍与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杨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珍,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杨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703号原告:孙启珍,女,1948年10月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洪(原告孙启珍所在村村书记),男,1962年8月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平(原告孙启珍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男,1966年10月26日生。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刚,(原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职工),男,1948年1月2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祥,男,1976年3月7日生。原告孙启珍与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杨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立案,原告孙启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启珍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启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启珍承担。审判员 胡 明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