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赵长生、张花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赵长生,张花翠,刘才云,赵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徐晓光,该社主任被告赵长生,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花翠,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才云,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赵云梅,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被告赵长生、张花翠、刘才云、赵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