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安社与卫本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社,卫本红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302号原告:刘安社,女,汉族,吉县人。被告:卫本红,男,汉族,吉县人。原告刘安社与被告卫本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刘安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安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张英迪人民陪审员 贺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