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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德才、汪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尹德才,汪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165号原告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41805383B,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8委区政府楼。法定代表人钱志东,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尹德才,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汪金凤,女,1985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原告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尹德才、汪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逄 英人民陪审员  房志刚人民陪审员  吴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