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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巍晓与刘仁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巍晓,刘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徐巍晓,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平街。被执行人刘仁帅,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北沟东街。申请执行人徐巍晓与被执行人刘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54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经本院查询,本院虽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仁帅购买的位于文登区世纪大道***号*单元***室房产,但因查找不到开发商,无法查明购买房产的付款情况,故暂不具处置条件。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意本案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5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