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01号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红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伟,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亚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