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财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因余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财保256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X-X-X东户(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134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同时查封担保人:1、余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栋XXX室(X#-X-X)(不动产权证号:淮田0102XXXX,建筑面积:186.68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任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栋XXX室(X#-X-X)(不动产权证号:淮田0102XXXX,建筑面积:132.4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财保256号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某某XX号某某某某X幢XXXX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XXXXX,建筑面积:81.90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附:(2017)皖0403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017年8月10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