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桂周与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周,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098号原告:李桂周。被告: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周与被告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李桂周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