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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721号原告:刘仲吾。被告:谭丽。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刘仲吾负担。审 判 长 黄 镔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邝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