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郎炎梅、赵冬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炎梅,赵冬伟,赵永斌,赵石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9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炎梅,女,汉族,1967年7月4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冬伟,男,汉族,1994年12月1日生。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张路羽,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斌,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原审被告:赵石磙,男,汉族,1931年10月20日生。上诉人郎炎梅、赵冬伟与被上诉人赵永斌、原审被告赵石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炎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羽,被上诉人赵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赵永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借款人赵国建已经死亡,该借款系其生前所借,上诉人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并未严格审查借贷发生原因、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事实,应结合案情全面审查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且赵冬伟和赵石磙在继承发生后,已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向一审递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一审法院未经审查就声明不予采信,剥夺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定权利。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赵冬伟并未在荥阳市居住,目前在广州服兵役;赵石磙已经80多岁,家属至今不敢告知其赵国建已死亡,且其未与郎炎梅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并未将传票等文件送达两人,就以缺席对待,明显违背法定程序。赵永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赵国建在2016年2月7日共计借款20万元,出具有借条且有汇款凭证为据。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且赵国建出事后,赵永斌就到郎炎梅家中讨要借款,郎炎梅称知道此事,但没钱归还。一审中并没有见到赵冬伟与赵石磙的放弃继承证明。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郎炎梅、赵冬伟、赵石磙作为赵国建第一继承人,户籍在荥阳市。赵石磙年岁已高,其另两个儿子及郎炎梅对其进行照顾,一审法院向三人送达传票,郎炎梅接收后有义务通知另两位权利义务人,不应该隐瞒来逃避责任。郎炎梅称赵冬伟在广州服兵役,不知道此事,但其签订有放弃继承的证明,存在争议。赵永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郎炎梅偿还赵永斌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分2厘计算);2、郎炎梅、赵冬伟、赵石磙在赵国建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赵永斌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分2厘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国建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赵永斌现金20万元,月息1.2%,期限一年,到期本息归还”。后经赵永斌催要,赵国建未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赵国建于2017年2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郎炎梅与赵国建系夫妻关系,赵国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赵石磙,其妻郎炎梅,其子赵冬伟。一审法院认为,赵国建向赵永斌借款,有其为赵永斌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在卷为凭,予以认定。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郎炎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该笔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赵国建死亡,郎炎梅应以赵永斌所请予以支付。故对赵永斌请求郎炎梅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有利息,郎炎梅应依约定支付赵永斌利息。赵石磙、赵冬伟作为赵国建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在继承赵国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郎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永斌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分2厘计算)。二、赵石磙、赵冬伟在继承赵国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赵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郎炎梅承担。本院二审期间,1、赵冬伟、赵石磙向本院提交了放弃继承遗产的书面“声明书”一份,声明“作为赵国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赵国建所留遗产的继承权”。2、赵永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赵冬伟、赵石磙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郎炎梅丈夫赵国建在生前于2016年2月6日向被上诉人赵永斌借款2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为凭,该借款成立,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郎炎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个人债务,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其承担债务并无不当。上诉人郎炎梅上诉称借款的目的、用途、是否偿还等一审未查清,但其也未提交赵国建生前还款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还称赵国建生前有别的女人,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足以证明该借款是用在别的女人身上。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赵永斌申请撤回对赵冬伟、赵石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郎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永斌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分2厘计算);第三项即驳回赵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赵石磙、赵冬伟在继承赵国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郎炎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