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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沈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民初1459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真武支街。负责人:杜锦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萍,女,生于1983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下称紫苑物业)与被告沈丽萍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苑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苑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92.70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6月1日进驻紫苑·阳光丽都小区,并于同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4元人民币。被告于2009年6月入住该小区32栋6单元6楼2号房,面积为124.24平方米。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付物业费共计1,192.7元。庭审中,原告紫苑物业要求被告沈丽萍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被告沈丽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物业管理二级资质。2006年6月19日,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蓬安县设立分公司(即本案原告),蓬安县工商部门为原告颁发了营业执照。蓬安紫苑·阳光丽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紫苑物业(乙方)分别于2013年4月1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1月7日签订了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甲方将紫苑·阳光丽都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两年、壹年、两年,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多层住宅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南充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计算向乙方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入住紫苑·阳光丽都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沈丽萍系紫苑·阳光丽都小区的业主,于2009年6月入住蓬安紫苑·阳光丽都小区32栋6单元6楼2号,建筑面积124.24平方米。被告沈丽萍自入住后缴纳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紫苑物业通过每年底在小区门口及各单元门口张贴物业服务费温馨提示的方式向所有的住户书面催收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被告沈丽萍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原告紫苑物业签订的《紫苑·阳光丽都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依约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紫苑物业要求被告沈丽萍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丽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即0.4元/㎡×124.24㎡×24月=1,192.7元。《紫苑·阳光丽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庭审中原告紫苑物业请求被告沈丽萍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未交物业费的违约金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至即0.4元/㎡×124.24㎡×12月×545天×0.003=975元。2016年未交物业费的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至即0.4元/㎡×124.24㎡×12月×180天×0.003=322元。被告沈丽萍应支付原告紫苑物业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违约金共计1,29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紫苑���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192.7元,违约金1,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丽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