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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514号原告:高某,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邢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