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514号原告:高某,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邢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